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院教学及管理人员应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和掌握教师授课水平、课堂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发挥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共同关心和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次数
1、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5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2、分管教学的领导听课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3、系(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4、教科办主任和教学秘书听课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5、教师同行或相近学科的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6、班主任、辅导员应随班随堂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二、听课要求
1、听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听课对象可由听课人随机选择进行,也可有针对性地进行。
2、听课后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及时将听课材料交系(室)主任或学管负责人,每学期收齐后交教学秘书保存归档。
3、如听课中发生事关教学质量的紧急问题,听课人应及时向教科办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4、尊重讲课教师。听课后,有关建议和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馈给院教学副院长或本人。
三、听课管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相关人员应根据学生课程表及学院教学计划及时制定本学期听课计划。
2、院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及时将《听课记录》汇总存档。
3、院各级领导、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听课有关规定。
四、对听课后反馈信息的处理
1、涉及对教师授课的意见或建议,由院教学副院长或系(室)主任与该教师沟通后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整改。涉及其他院教师的,及时与教师所在院反映并敦促落实解决;
2、属于教务处职能范围或需要教务处牵头解决的,及时报教务处予以落实解决;
3、对涉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敦促落实解决。
注 以上规定中如学校已有规定,应按学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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