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和《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当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并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不诚信纪律。
第四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五条 在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年级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班级)。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以每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院的金额标准为准。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学院党委书记是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任成员。学院组织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副组长为辅导员/班主任,小组成员必须包含本班学生干部以及普通班级学生,小组成员必须是非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校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要认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所有项目。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写出申请理由,字数不少于300,本人签名。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由班主任带领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审议,剔除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并上报年级辅导员。
3.年级审核。年级辅导员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原则上按照困难认定量化分进行排序,根据分值高低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在其困难认定量化分的基础上核减相应分值,评审分值按照困难分数(量化分数+民主评议分数)而定。
(1)再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未完成 20 小时及以上义务劳动和 2 次及以上社会公益活动者,扣 5 分;
(2)上学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出现一次扣 5 分;
(3)上学年所学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出现一门扣5分;
(4)上学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者,出现一次扣5分;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未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者扣 5 分。
第十条 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十二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残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接受学校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应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或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擅自在外租房者;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5、将国家助学金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者;
6、因各种原因休、退、转学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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